明知自己不具备校车驾驶资质,却仍受雇驾车接送幼儿,且严重超员,珠晖区一男子因涉嫌危险驾驶,终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龚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判处的首件校车超载入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拥有一辆五菱牌非营运小型面包车,其虽具有准驾车型C1的驾驶资格,但不具备校车驾驶资质。龚某受珠晖区某幼儿园园长陈某雇请接送幼儿园学生。2016年2月29日,龚某驾车搭载1名老师和22名学生,途中被交警查获,龚某被抓获归案。经核实,龚某所驾驶的小型面包核定载客数为8人,实际载客24人,超载达200%。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以及区司法局出具的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