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为建房,搬铁架从被告人王某家的台阶上经过引发纠纷。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5年6月21日18时许,刘甲和刘乙等人在耒阳市磨形乡西冲村7组帮刘丙家建房子,刘乙搬一个铁架子从被告人王某家台阶经过时,被告人王某说该台阶是其修建的,不准刘乙走,刘乙未予理会。刘甲见状,便过来与被告人王某理论。后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捡起一根竹棍打在刘甲左额头处,将刘甲打伤。衡阳华夏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刘甲损伤符合外界暴力所致形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刘甲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刘甲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的事实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