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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超速弯道侧翻 一死一重伤获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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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6-08-02 17:10:21 打印 字号: | |
  醉酒驾驶小车,搭乘朋友,省道上速度接近100km/h,导致弯道失控发生侧翻。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甲、刘乙、刘丙(被害人李甲的直系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3 25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3 310元。

  2016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粤R*****的小汽车搭载李甲、李乙、刘丁三人从耒阳市东湖圩沿S320线往耒阳城区方向行驶,途经龙塘镇通水村5组弯道时,因超速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侧翻,造成车上乘员李甲当场死亡,被告人徐某及李乙、刘丁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甲因腹部受强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腹部脏器损伤死亡;刘丁伤势鉴定为重伤二级。经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被告人徐某在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8. OO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徐某车速达95KM/H-97KM/H,属于超速行驶,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甲、李乙、刘丁无责任。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徐某到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甲、刘乙、刘丙部分经济损失20 000元、附带民事原告人刘丁的医疗费24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严重超速,酿成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徐某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甲、刘乙、刘丙因李甲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53 25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丁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63 31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丁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