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法院委托鉴定交由法院审管办统一对外委托鉴定,虽然对规范委托鉴定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严重的缺陷。
由于没有承办法官的参与,直接由审管办通知当事人提交鉴定所需证据,该证据均未经庭审质证,直接交给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由于证据没有质证,如伤残等级鉴定中病历的质证、工程造价鉴定中工程量的质证等,有可能存在虚假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不真实,存在偏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往往要求重新鉴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笔者建议,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首先必须由承办单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双方没有异议或法院确认的证据,再由审管办交给鉴定机构。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减少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