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谢秋秋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查,2016年2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谢秋秋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火柴把自家屋后水沟与土路交叉右角的茅草点燃,因突然刮起北风,茅草迅速燃烧起来,燃向相邻的山上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75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61亩,全部为2015年春季造林,树种为杉树和樟树,荒山面积14亩,直接经济损失110925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谢秋秋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规,在森林防火区域内在自家屋后点火燃烧茅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谢秋秋在法庭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