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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忠妻子 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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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丽华  发布时间:2016-08-15 16:36: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县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中称,在与被告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三年来,原告对孩子百般爱护,给予孩子最好的物质保障,付出了一个父亲全部的感情。但经湘雅附二医院鉴定,这个孩子竟然与原告无血缘关系。原告知道这个消息如五雷轰顶,痛不犹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还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小孩与原告无血缘关系,构成了对原告精神的侵害,致原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与伤害,原告要求离婚,返还抚养孩子的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应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