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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银行转账凭证 索要“借款”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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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敬  发布时间:2016-08-15 16:43: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龙某只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借款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龙某向法院起诉称,2015年8月20日,其好友唐某通过电话向其提出借款3万元的请求,承诺两个月后还款。原告出于信任,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3万元至唐某账户,事后也没有要求唐某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多次找唐某催要,唐某拒绝还款。遂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唐某偿还其借款3万元。

  被告唐某辩称:转账3万元是事实,但不是借款。2015年7月份龙某通过我介绍向经营家具的王某定作家具一套,三方商定龙某先将货款支付给我,待对收到的家具满意后,再通知我将货款支付给王某,有王某的书面证言为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龙某持有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唐某转账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被告唐某向其借款。本案银行转账款项的性质不明确,故银行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对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合理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事实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唐某的辩称构成合理抗辩,原告龙某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的事实,仅仅认为双方对借贷关系存有口头约定,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