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时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还染上吸毒恶习,走上贩卖、运输毒品不归路。36岁时,为赚一千元,铤而走险,帮人从衡阳携带99.26克“麻古”回耒阳。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伍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1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伍某在耒阳市蔡伦中路步步高楼上宜家公寓某房间,以300元价格卖给金某一小包冰毒和两粒麻古。同日17时许,“带雾”电话联系被告人伍某,要被告人伍某帮其从衡阳市带麻古到耒阳市,并承诺给予1000元酬劳。随后,被告人伍某搭乘陈某的出租车,赶到衡阳实验中学附近,从一男子手中接过两包毒品。当晚22时许,被告人伍某乘坐的出租车在耒阳市城北路与西湖路路口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缴获一大、一小两包红色药丸。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为:红色药丸总净重99.2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金某吸食,又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重量99.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伍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