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又因容留他人吸毒“三进宫”。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3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自家牌馆内与陈某、刘某三人打牌时,被告人周某从身上拿出冰毒,又从卧室内拿出一个玻璃吸毒壶,三人采取烫吸方式进行吸食。后被告人周某又打电话叫来曾某,曾某吸食了剩余的冰毒。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和陈某、刘某、曾某四人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周某及曾某、陈某、刘某的尿样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禁毒的法律法规,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又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