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家小孩皮肤痒,怀疑是住所附近的樟树生虫惹的祸,遂叫人将樟树给砍了,所砍的樟树抵作砍树的工钱。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肖某、吴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肖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聘请被告人吴某砍伐耒阳市南京乡车头村象江口“娄子岭”山场的野生樟树53株。经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53株樟树(香樟)属国家II级野生保护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野生保护植物53株,活立木蓄积1.6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提出并雇请被告人吴某砍树,两被告人对毁坏树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吴某均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肖某、吴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参考耒阳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肖某、吴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吴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