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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强占床位不肯出院 医院诉请腾床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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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敬  发布时间:2016-08-25 17:08: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办理出院手续并腾退床位给原告衡阳某医院。

  2013年11月30日,王某因左侧肢体活动障碍进入衡阳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中风、中经络、气虚血瘀”。经过几个月的治疗,王某病情基本稳定,但左侧肢体仍然偏瘫。2014年五一假期期间,王某家属请非专业的医生对王某进行康复按摩,衡阳某医院值班医生发现后进行了劝阻,2014年5月6日,王某请衡阳某医院康复科医生进行康复按摩时,王某上肢疼痛。经照X片显示:王某左肱骨外科颈骨骨折,左股骨颈骨折。衡阳某医院遂安排王某转骨伤科治疗。经过治疗,王某骨折部位已经愈合,衡阳某医院多次通知王某出院,但王某拒不出院,且拖欠医疗费95000余元。衡阳某医院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王某腾退所占的病床。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到衡阳某医院住院治疗,向衡阳某医院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衡阳某医院、王某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医疗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医方主要的义务是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患方主要义务是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支付医疗服务费用。本案中,衡阳某医院在收治王某后,针对其病情进行了治疗,衡阳某医院认为王某病情稳定,满足了出院条件,并多次告知王某家属办理出院手续,王某也未就衡阳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错进行举证,又不支付后续医疗费用,侵害了衡阳某医院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衡阳某医院要求王某立即出院,腾退骨伤科5病区16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如认为其在衡阳某医院治疗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据法律规定另案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案被告王某不服上诉,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