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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情出借信用卡 所欠利息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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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贤妹  发布时间:2016-08-25 17:24: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岳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借刷信用卡的形式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莫某将昔日男友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二人恋爱期间李某借用莫某信用卡进行个人消费所产生的信用卡本金及银行账单所显示的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账单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

  2013年,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相识于百合网。二人认识后因兴趣相投便发展为恋人关系。李某系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不高,与月收入上万元的软件开发工程师莫某的收入更是相差甚远。二人恋爱期间的开销多是由莫某支付,莫某甚至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李某使用。2014年,二人终因性格不合以分手收场,莫某清算自己的信用卡债务,发现其中有128300元的债务是李某个人消费所致,故要求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莫某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叁佰元整(¥12.83万元)是实”。该数额并未包括信用卡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莫某经多次催收,李某均未偿还全部借款,故莫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同于原告与信用卡开卡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合约关系。根据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条,双方仅就借款本金达成了一致,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终,南岳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