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货款的理由
分享到:
作者:刘明敬  发布时间:2016-09-13 16:03: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货款的合理事由,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8000元。

  原告衡阳某汽车零部件销售公司诉称:从2014年起,衡阳某汽配修理厂多次向原告购买汽车零部件,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都依约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由于是老客户,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衡阳某汽配修理厂赊销一批汽车零部件,衡阳某汽配修理厂出具一张金额为88000元的欠条。2016年1月20日衡阳某汽配修理厂支付60000元货款后,再无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衡阳某汽配修理厂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8000元。

  被告衡阳某汽配修理厂辩称:所欠货款是实,但原告长期以来均未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有权拒付讼争货款2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向被告交付汽车零部件的主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当依照约定及时履行主合同义务,即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以原告没有履行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从合同义务,从而拒绝履行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的主合同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如果其认为原告因为未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其不能抵扣税款,可另行主张权利,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