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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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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夏生  发布时间:2016-09-18 16:14:44 打印 字号: | |
  一、要充分认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我国已进入了老年化的时代,这些老人群体中有身经百战的老兵、有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老公职人员、有从事企、事业单位的老职工、有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耕耘着田土的老农民。他们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为家庭辛勤劳动,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了巨大财富,为后人的成长、生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年老体衰、无法劳动的时候,理应得到国家、社会、家庭及后代的关怀和尊敬,有权获得来自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及来自家庭、后代的赡养扶助,以安享晚年。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在城镇,建立了干部、职工离退休制度;在社区建立了帮扶协议制度;在农村则建立了孤寡老人“五保”即保吃、保穿、保医、保葬的制度,以及人人可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等,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幸福、快乐地度过晚年。作为子女,对他们给予生活上的关心、经济上的帮助、精神上的安慰,既是天然的人之常情,也是应有的道德责任,更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受利已主义等腐朽思潮的影响,道德水平低下,对老人尤其是对多病无独立生活来源的老人加以歧视,生活上不给予关心,精神上不给予安慰,物质上也不给予帮助,甚至虐待、遗弃,致使老人生活没有着落,甚至沦为乞丐、流落街头,严重损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尊老敬老的社会道德风尚。为此,在家事审判当中,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把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原则加以规定,并给予充分保证的同时,还应明确无论子女在何地工作,除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没有机会和时间来看望父母除外,作为子女都要利用节假日看望和关爱父母。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

  二、要全面实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为使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得以彻底实现,婚姻法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老人人身方面权益的保护规定,如根据宪法精神,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刑法还将情节恶劣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老人常常成为虐待、遗弃对象的实际情况下,这无疑有助于保护老人合法权益,自然也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的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等等,也要严格贯彻执行。

  二是关于物质方面权益的保护规定,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等等,都是老人安享晚年、获得基本物质生活的法律保障。总之,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格权益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的反映。在现实条件下,要实现男女平等,要保证家庭幸福、稳定,就必须贯彻这一原则,以强化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