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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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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敬  发布时间:2016-09-21 15:47: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增税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6年1月20日,原告某销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某食品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9.8万元。原告某销售公司向法庭提交增值税发票以证明其与被告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某食品公司尚欠其货款9.8万元。但是,原告某销售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之规定,增值税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某销售公司仅凭上述增值税发票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在某销售公司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其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