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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当前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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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志勇  发布时间:2016-09-26 09:47:20 打印 字号: | |
  笔者对近三年来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发现故意伤害案件呈多发趋势,每年都超过30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所占比率较大。该类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文试图在分析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和成因的基础上,探讨解决对策,以期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增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

  1、男性是该类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被告人为男性的故意伤害案件占95%以上;

  2、该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占比85%以上。村民往往为土地权属、筹资修路以及经济利益等产生矛盾,调解不成后激化矛盾而发生伤害事件;

  3、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多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占比90%以上;

  4、轻伤案件多。所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案件占90%以上;

  5、被告人和被害人多系邻居、同组人或同村人,占比70%以上;

  6、被告人多为初犯,系累犯或有犯罪前科的少,占比85%以上;

  7、具偶发性。被告人一般没有预谋,往往是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一时冲动而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

  8、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多,占比95%以上;

  9、被告人被判非监禁刑的多,占比90%以上。

  二、故意伤害案件的成因

  笔者对近三年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总结出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大致原因如下:

  1、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是发生故意伤害犯罪的根本原因。在当前的农村地区,农民的文化程度大多在初中以下,加上普法教育还没有根本普及,一些农民缺乏良好的教育,又缺乏法律常识,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很少思考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认知不足,以为打赢了是硬道理,大不了赔点钱,从而放纵自己,处事简单、不理智,行为粗暴,逞一时之快,全然不顾后果,造成他人伤害,到头来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赔了钱,还要受刑罚,后悔莫及。

  2、农村基层组织调解功能发挥欠缺,一些民事纠纷未能及时有效的化解,造成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农村中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如土地权属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有些农村基层组织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一是不主动介入,尽早化解矛盾,而是奉行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听凭事态发展扩大;二是没有责任心和耐心,一次调解不成后就放弃做调解工作,要当事人打官司,一些不愿打官司的农民就私自用武力来解决矛盾,最后造成矛盾激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3、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健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农村基层组织没有建立治保和民调机构,治保和民调建设没有跟上,致使一些普通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解;有的地方虽然机构健全,但民调人员力量薄弱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法制观念淡薄的人,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而是采取报复手段,行凶伤人,最终引发刑事案件。城区街头没有巡逻人员或巡逻力度不够,留有监管真空区,这些地区一旦发生暴力事件,很难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4、暴力文化侵饰了一些未成年人的思想。当前一些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以暴力为主题,逐渐形成所谓暴力文化,一些未成年人 思想尚不成熟,认知能力差,容易受这种文化氛围的影响,扭曲自己的行为准则,遇到不顺心的事时,不考虑后果,往往模仿一些暴力手段实施暴力行为,发泄私愤,把暴力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

  三、故意伤害案件的预防对策

  针对故意伤害案件高发的现状,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加以预防:

  1、加强公民的文化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概率与公民的文化和道德素质有密切关系,公民的文化和道德素质越高,对事物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就越强,知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处理问题时冷静、理智,不会冲动行事,因而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也就越低。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种渠道对公民进行文化和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公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可以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处在普法工作的前沿阵地,应该担负起为全民普法的重任,为全面建设法制社会而努力工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能的同时,要不断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将一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选择教育意义强的案件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公开宣判;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农家、进企业等法律宣传活动;落实法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定期到学校上法制课,强化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让公民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3、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升级,引发故意伤害案件。加强村委会、居委会的管理职能,在村委会、居委会内设立调解工作小组,配备专门的调解人员,人民法庭、公安局派出所和乡镇司法所对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并抽调精干人员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上级部门要加大对基层组织的人力和物力支持,村委会、居委会要明确调解人员的工作职责,要设立奖惩措施,增强调解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让调解人员切实担负起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4、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效防范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城区的主要路口要设立治安岗亭,要安排治安巡逻队全天24小时对县城城区和乡镇街道进行巡逻,要加大巡逻的密度,不留治安死角,及时发现和制止暴力事件的发生。在加强县城城区和乡镇街道治安防控的同时,对乡村的巡逻防控工作也要作相应的安排,推进“一村一警”平安指导员活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建立治安联动长效机制,做到措施有力,反应迅速,控制及时,尽可能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5、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分析研究整治方案,对因邻里纠纷、婚姻家庭关系等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以及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未成年人犯罪,民事赔偿到了位,犯罪嫌疑人又真诚悔罪,双方达成了和解的,可以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依法不诉或适用非监禁刑。对伤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暴力性犯罪,要重拳出击,严惩严判,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伸张正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从而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6、整治和取缔暴力文化,净化未成年人心灵。各级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要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整治文化市场,对传播暴力文化的影视作品、网络游戏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相关人员要进行处罚,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