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廖仁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查,2015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廖仁发驾驶牌照为湘D7E489的白色小车停在常宁市青阳南路**宾馆附近的巷子里,被常宁市公安局巡逻民警从车内查获一个黄色芙蓉王烟盒,内有3包冰毒和11粒麻古,另在钱包内查获少量K粉。经鉴定,送检红色药丸重0.8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送检白色晶体状物净重33.4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白色粉状物净重1.53克,从中检出录胺胴成分。
法庭认为,被告人廖仁发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4、3克,录胺胴1、53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仁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