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常宁法院圆满化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孙某在收到购房款52080元后,与詹某握手言和,双方均对法官悉心司法,事了案结解民忧称赞。
詹某在外打工多年,在常宁城区购买了孙某的一套房及一间杂屋,在购买杂屋的过程中,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后,詹某向孙某支付了杂屋29480元中的部分款项,日后孙某再向詹某催要杂屋款时,双方对下差的杂屋款金额产生争议,孙某称下差的款项为24480元,自己收款后向詹某出具了收条,而现詹某仅持有5000元的收条,詹某陈述下差的杂屋款为9480元,已向孙某支付了20000元,其中15000元杂屋款孙某收后未向其出具收条。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讼相见。
该案通知应诉后,詹某情绪激动,多次向承办法官反映案情,承办法官及时与孙某联系,孙某也态度坚决,坚持欠款数以合同和收条为准。为追求客观事实,开庭前法庭根据被告申请向银行调取了孙某的存款纪录,庭审时又注重审判技巧,引导双方诚实面对客现事实,庭审后又多次与孙某及其亲属沟通,当获悉孙某国庆假日在常宁时,承办法官节后上班第一天及时与孙某联系,最终促使孙某认可下差的杂屋款为9480元而撤回诉讼。
案件结了,事未了结,在法庭的真情司法下,双方当事人又对购房的下差款19000元及办证费用等达成了协议并当场兑现。
至此,一件老百姓心中的难事在该院践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司法关怀下全面化解,同时,这也是该院自觉践行“两学一做”,争当人民满意法官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