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西渡镇的欧某某与杨某某两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已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杨某某曾向欧某某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欠条。两人分手后,欧某某将杨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某偿还欠款及利息。而杨某某却有不同的意见。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了判决。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同居关系中的男女朋友,2008年被告杨某某因学驾照及购买车辆向原告欧某某借款50000元,原告欧某某在从其母亲处借款后转借给被告杨某某,2012年10月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欧某某出具一张50000元的欠条,2012年12月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欧某某为追讨欠款,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某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4500元。而被告杨某某则认为,虽然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欧某某出具了欠条,但该债务属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理应由原、被告每人承担一半的清偿义务。
衡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一宗同居期间债务纠纷。在本案中,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欧某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是对于欠原告欧某某债务的确认,而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确认。本案债务系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因生活需要向原告母亲所借的款项,是原、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母亲,而原告母亲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欧某某后,被告杨某某应向原告欧某某偿还该笔债务的一半25000元及一半的利息2250元。据此,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令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欧某某欠款25000元及利息2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