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拒不分配征地补偿款村民状告村民小组
分享到:
作者:范明 邓骥  发布时间:2016-10-24 16:40:17 打印 字号: | |
  衡阳县西渡镇某村村民万某在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应领取补偿款60000余元,但该村一村民小组以万某不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为由,拒不给万某增加一人份额参与分配,仅分配5000元。无奈之下,万某将该村民小组诉至法院。之后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应当给万某增加一人份额,并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万某征地补偿款55000元。

  2014年原告万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土地被国家征用,组里因此获得了征地补偿款。被告村民小组人均可分60000余元。2015年1月25日,被告召集村民代表召开了组民代表会议,决定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方案决定凡是2015年之前国家强制一胎结扎的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可以参与全额分配,2015年以后自行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一律不予参与分配。同时被告村民小组认为“根据湖南省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条件,孩子年龄超过16岁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但不能享受政策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原告万某系其父母的独生子女,是被告村民小组中唯一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组民,且在2010年5月7日便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但被告村民小组仅对原告万某分配了5000元的征地补偿款后,便不允许其再参与分配。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一宗典型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原告万某作为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组民,理应享受国家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政策。《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而被告村民小组予以抗辩的理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衡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