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百善孝为先。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生活中不乏忘却父母生养恩情之人。最近,衡阳县人民法院渣江法庭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判决由四个不尽赡养义务的儿子依法轮流照顾老人生活起居,并由其女儿支付给老人每月200元赡养费。
近鲐背之年的原告汤某,共养育了四子一女,原告老伴已于20年前病逝。原告年初摔了一跤后,无法独立生活,五子女就原告的赡养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一直由其年逾花甲的女儿一人照顾。原告年事已高,早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五子女就母亲的赡养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依靠政府发放的每年几百块的养老金度日,生活着实艰难。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五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衡阳县人民法院渣江法庭经斟酌,把本案作为巡回法庭的重点案件,提前将开庭时间预定在老人九十大寿的前两天,以保证五子女均能到庭,同时,将开庭地点定在村委会,并邀请相关村委领导和村民进行旁听,以到达“寓教于审”的效果。
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原告在鲐背之年本应安享晚年,由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原告生活困难。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无法独立生活,其需要的不仅是子女给付赡养费,更是身体上的照顾和心理上的抚慰,故本院依法作出由原告女儿支付抚养费,其余四个儿子轮流照顾老人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笔者想说:并不是清明节时谁家的坟头花插得多,谁家儿女就尽孝尽得好,与其追忆逝者,不如孝行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