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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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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东方  发布时间:2016-11-03 15:52:18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债权人对此知情。

  【案情】

  2014年5月20日,被告刘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谢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没有约定借款利息。2014年7月6日,被告刘某又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谢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刘某和被告黄某于1988年10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12日登记离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刘某收到原告谢某支付的借款8万元后,向原告谢某出具了借条,确认了借款金额,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借款8万元,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两被告离婚了,被告黄某仍负有清偿共同债务的责任。遂判决被告刘某、黄某共同返还原告谢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赔偿原告谢某的相应利息损失。

  【评析】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实生活中,很多债务人以与配偶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但是,只要债务发生在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证据证实借款发生时,债权人已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系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实债务人与配偶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情,那么该借款就构成债务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的配偶负有清偿共同债务的责任。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