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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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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 李晨光  发布时间:2016-11-10 10:13:41 打印 字号: | |
  借条有效,借款确实发生,未过诉讼时效,债务发生时没有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况,排除一切非法因素。当你与他人的债务关系符合上面这些条件时,你对于债务的诉求就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这可不一定哦!!!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就是这么一个案例。

  衡阳县的许某与耒阳市的肖某某两人系生意伙伴,2011年许某与肖某某两人合伙购买一台挖机做生意,因许某缺少资金便向肖某某借款30000元用于购买挖机。之后肖某某在购买挖机时帮许某代付了30000元,许某也向肖某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月息1.5分的借款利率。2013年年底因两人合伙购买的挖机经营不善,许某将自己所持的挖机股份出售给了廖某。由于廖某在购买挖机的时候未付全款,廖某便向许某出具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但因许某与肖某某之间的债务关系等原因,该欠条就由肖某某持有,并由廖某向肖某某支付购买挖机的余款。2014年10月份,肖某某收取了廖某支付许某的15000元,三方对此均无异议。在此之后,肖某某多次向许某主张债权,但许某都以肖某某已收取其出售挖机股份的钱为由拒绝支付。为此,肖某某以与许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偿还借款。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许某出售挖机时将收取剩余挖机股份转让款的权利转让给肖某某,以此来抵扣两人之间的债务;而案外人廖某将15000元的购买挖机的转让款支付给肖某某,且肖某某接受该款项的行为,可视为其已同意该债权、债务的转移。债务人、债权人、第三人达成一致,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现肖某某再以其与许某之间转移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偿还债务,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据此,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