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电话给“女友”,听见是个陌生的男人接电话,便持刀到“女友”家,将接电话的男人砍成轻伤。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609.73元。
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打电话给谢某,是谢某男友陈某接的电话,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争吵。2015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遂持刀在耒阳市竹市镇某村谢某家门口,将陈某的手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特征符合锐器创,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因生活琐事图谋报复,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陈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曹某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合理损失39609.73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