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6月22日,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先后容留康某、陈某乙、罗某在其位于洣水镇政务中心附近一民房四楼的租住屋内,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当天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康某、陈某乙、罗某在该租住屋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9.74克(8.8克冰毒和0.94克麻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甲有前科,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此次领刑再进宫,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起诉前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