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一时冲动,纠集人员持刀故意砍伤他人,既获刑又赔钱,害人不利己。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39,992.04元,由被告人刘某某赔偿19,996.02元,并对余款19,996.0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衡阳市沿江南路市中心医院地段的沿江风光带玩,路遇尹某某等人推着段某在该处散步。刘某某因认为段某取笑他,遂质问段某,尹某某上前帮忙,二人发生口角,后被尹某某的朋友扯开。当尹某某等人来到中心医院东门附近时,刘某某纠集蔡某、欧阳某等人持砍刀追砍尹某某,朝尹某某的头部、左手部、背部砍了数刀。经鉴定,尹某某左手背刀砍伤,头皮、左前臂、后背多处皮肤裂伤,全身创累计长44.5CM,其伤势为轻伤一级,并构成九级伤残。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故与他人发生口角,不能冷静对待,而纠集人员持刀砍伤他人,造成轻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侵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体健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