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因行驶证过期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杨某驾车撞伤行人陈某,交警大队认定杨某驾车操作不当,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杨某驾驶的车辆的行驶证已过期,次日,该车经车辆管理所确认年检通过。杨某赔偿陈某后,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杨某遂起诉其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虽未在行驶证载明的有效期内进行检验,但该交通事故系杨某驾车操作不当所致,且事后车辆已检验合格,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故被保险车辆未及时进行检验与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