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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案外人财产能否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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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志军  发布时间:2016-12-13 16:32:48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2月相识恋爱,2009年10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经常发生家庭矛盾,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故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答辩: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难以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愿意离婚,但双方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即2010年11月,为考虑小孩在城区上学的原因,由原、被告共同出资10万,原告刘某的母亲出资10万,一起在城区的学校附近购买一套房屋,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刘某与其母亲共同共有,现在双方离婚,应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刘某称,该套房屋是由其母亲一人出资购买,因考虑到小孩上学方便的原因,故办理房产权证的时候加了原告刘某的名字,该套房产实际上是其母亲一人出资购买的。

  二、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案外人有争议的财产是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离婚案件,应当依双方当事人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则应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在本案中把夫妻共同财产查清,然后一并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亦未对该项加以禁止。可见,离婚案件如果涉及第三人财产利益,可以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离婚案件当中,离婚是主诉讼,财产分割是从诉讼,不应当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民事诉讼中引入第三人的目的在于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便查清事实,防止对案件当事人或是其他具有权益争端的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关系,离婚纠纷诉讼标的为婚姻关系,财产的分割为从属关系,只有当双方离婚时才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显然,现双方诉讼标的婚姻关系与第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作为对该处分财产具有争议的案外人对该婚姻关系的标的也不存在独立的请求权。

其次,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特别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人参加离婚诉讼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几乎没有追列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人参加离婚诉讼的先例。第一种观点中涉及的财产争议,是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情形,并不适合所有的离婚案件。

  再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只有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同意离婚或是法院判决离婚后才会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引入第三人,共同财产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肯定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在离婚案件中如达成对部分财产和债务纠纷或子女抚养问题另行处理的合意,系对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未侵害对该财产权属具有争议人的实体权益,同时法律亦未禁止。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如果共同财产涉及案外人,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方式处理:1、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待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暂时不予处理,待争议较为明确后再另行处理。由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当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牵涉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该财产不予以处理。当事人只能另案提起确认相关权利的诉讼后,才能再次就该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