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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被告滥用诉权的表现、危害与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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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志辉  发布时间:2016-12-27 10:10:09 打印 字号: | |
  社会的发展,法律意识的提高,诉讼费降低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人民群众诉讼维权更加便利,法院受理案数激增,2015年,常宁法院受案数 件,同比增长 %。然而,司法实践中,被告滥用诉权干扰诉讼秩序,拖延诉讼进程,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现象。由于相关制约措施不到位,人民法院对此现象处境尴尬。现对该现象的表现、危害进行分析,并提出制约措施,以提高司法权威。

  一、被告滥用民事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中,被告滥用民事诉权体现于程序和实体中,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形式为:

  1、管辖权异议的滥用。案件受理后,被告在明知受案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对受案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使案件不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在五起买卖合同案件中,由于被告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使正常审理期限延长67天。滥用管辖异议权,已成为滥用诉讼权利中较常见的类型,既是对法院司法资源的较大浪费,也是对善意方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2、上诉权的滥用。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上诉权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上诉权的滥用是指以拖延一审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为目的的上诉,与正常案件的上诉有所区别,其目的在于阻止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使对方的诉讼目的延缓实现。在一起合同案件中,被告在开庭前滥用管辖异议权,一审法院审结后又滥用上诉权,“拖死你”的诉讼意图非常明显。

  3、提交证据权利的滥用。民诉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的重要性在诉讼中不言而喻,但当被告明知自己没有胜诉的事实和理时,仍提交调取证据、延长举证期限、重新调查、重新鉴定等申请,滥用提交证据的权利,使庭审活动不能如期进行,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4、请求调解权利的滥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有利于案结事了。司法实践中被告请求调解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被告无意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为阻止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判决,假意与对方协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调解期限,在对方同意与其调解签订协议时,又故意叨难,造成诉讼拖延。

  二、主要危害

  民事诉讼中,被告滥用诉权,干扰了民事诉讼程序,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危害有:

  1、增加了审理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目前案多人少的境况下,危害表现现突出。

  2、拖延了诉讼进程,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3、引起受害者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助长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负面认同感。

  4、引起矛盾激化,受害者很可能寻找法律以外的方式解决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案件处理难度增加,法院维稳压力加大。

  三、主要制约措施

  制约被告滥用民事诉权,需多措并举,主要措施有:

  1、遵行诚实信用规制滥用诉权。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五大原则之一,民诉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才会维护国家司法利益,才会不尔虞我诈,欺骗和损害他人,才会避免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发生。

  2、建立告知制度防止滥用诉权。民诉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条件和不当行使诉权的后果进行告知,既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的需要,也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实所需,很有实践意义。

  3、纳入妨碍诉讼范畴制裁滥用诉权。民事诉讼中,被告出于恶意或者其他不合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明知自己的主张或者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的情况下仍以合法形式恶意行使,其他诉讼主体明知而无法阻止,在法律上应将该滥用诉权的行为纳入妨碍民事诉讼的范畴之中,人民法院视其情节可给予妨碍人警告、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

  4、加大经济风险追究滥用诉权。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民事诉讼中抱投机心理滥用诉权,企图通过诉讼获得最大不当利益,主观上存在恶意,是一种恶意诉讼行为。恶意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不当利益,现阶段法律缺乏专门针对惩治恶意诉讼的规定,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司法经验,提高恶意诉讼的经济风险,从侵权责任角度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追究恶意诉讼人的侵权责任,使其承担恶意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可以最大力度地规制和防范恶意诉讼行为,彰显法律的公平价值。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