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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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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泽蓉  发布时间:2016-12-27 10:10:58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的保护者,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司法警察也面临诸多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并着力给予解决。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未专门立法、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司法警察没有专门立法,其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该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为司法警察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比较侧重于公安机关,其中对司法警察职责的规定过于模糊,对司法警察权力行使的相关条款也没有细致的规定,对如何执法的界定不清晰,实际操作性不强,比如该法中对于职权的规定,全文共有14条,仅有1条是关于司法警察的规定,不能充分体现出司法警察在司法活动中所具备的地位和作用。事实上,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其职能由人民警察的职能派生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应明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避免将司法警察与人民警察割裂开来,使司法警察的职权弱化、边缘化。加之立法机关在制定“三大诉讼法”时,把扰乱法庭秩序等司法治安问题的处置决定权赋予了审判人员,造成司法警察在法律层面上的职权被架空,行使职权时处于有名无分的尴尬境地。对于司法警察的职权定位,其他相关法律也语焉不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并没有对司法警察的职权定位提供更加详尽的描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虽对此有一定的突破,在法院内部管理上明确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但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仅是法院“内部规范性文件”,没有权力创设司法警察权,不具备授权的法律基础。由于法未授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于有职无权的尴尬境地,出现职责权力不明确的混乱现象。 

  (二)人民法院给司法警察授职未授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司法警察行使职权要有审判长的指令,那么,遇有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甚至被告人自伤、自残、脱逃等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就不能及时、自主的行使职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审判长和司法警察的责任将无法清晰划分。笔者认为,维护司法秩序本身就是司法警察的职责,不维护司法秩序,就是司法警察的失职。司法警察在从事自己本职的时候,如何还要求他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呢?这一条大大消减了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在工作中缺乏自主权,职权受到了限制,保障作用发挥受阻,造成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权威受损,司法公正难以实现的不利情形,这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职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依法采取措施”,但规定过于笼统,司法警察行使职权时所依之法不明、于法无据。

  又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但是可采取哪些强制手段?怎样行使?强行带现场之后怎样处置?由谁处置?这些问题都没有详细解答,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这样以来,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遇有不法冲击时,只能发挥简单的劝解作用,由于没有强制力作保障,司法警察稍有不慎,制止违法行为可能成为法警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司法警察在执法时心有余悸;治安处罚权和刑事侦查权的缺失,使得司法警察在面对涉嫌与审判活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无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应有的作用,无法取得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顺畅

  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机构设置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地方各级法院基本上按“总队-支队-大队”的模式设立,并且总队、支队均有内设一定机构,但基层法院法警大队是否有内设机构,是否配备有队长、政委,下级不对应、不统一,不利于工作开展。二是人员配备不达标。最高院规定,各级法院要按在编干警的12%配备司法警察,但多数法院至今无法达到12%的配备比例。目前部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中,一些司法警察分散化较为突出,这部分人享有警察身份,拿着警察待遇,但不从事警察工作;有的法院甚至出现参与警务保障的人员全部为临时工,只有队长是正式司法警察的尴尬局面。同时从 2012 年起,法院机关安全工作全部落到警队肩上,警力严重不足极为普遍。遇有突发事件时,现有的警力很难妥善应对处置。 三是“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体制流于形式。从上下级职务来看,司法警察部门上下级之间管理脱节,警务工作缺少沟通。有些法院仅实行“双重领导”,没有“编队管理”,上下级警队之间的职责不明;从法院内部来看,司法警察是块砖,哪里用人哪里搬,人在哪里就由哪个部门负责的"分散型"管理模式,都大大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力度,也无法清晰的划分司法警察与其他人员的职责,管理分散化,严重阻碍了司法警察队伍职能的发挥;从日常管理来看,有些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不规范,特别是对警务辅助人员没有经过统一培训,管理不规范,警务辅助人员乱用职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司法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司法警务装备管理制度不能与时俱进

  一是经费保障不充分。受现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制约,加上法院工作经费本就匮乏,司法警察专项经费就很难分到“一杯羹”,致使警用装备老旧单一,不能及时更新换代,严重影响司法警察的战斗力。二是,装备标准落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保卫装备配备标准》仅对部分装备配备做了规定,对车辆、通讯等装备未提半字。例如,司法警察部门没有配备囚车,有押解任务时,要按程序申请用车, 囚车如需临时急用,将导致警队无法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给押解人犯安全留下隐患。同时,司法警察部门没有专门的警用装备库(枪),装备管理的安全隐患多。另外,安检设备的配备不足,给司法警察安检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导致法院机关安保工作的安全系数较低。三是教育培训制度和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全国多数法院基本建有“法官培训中心”,很少有法院建立“司法警察训练基地”。缺乏完善的培训制度,教育培训难以制度化和常态化,再加上培训经费匮乏,司法警察没有机会学习法律常识和进行专业的训练,司法警察的自身素质就得不到提升。现有的司法警察奖惩制度也缺乏统一标准,不够规范,制度较为模糊,无法确切地反映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队伍优胜劣汰的目标实现困难,也不利于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二、工作建议

  (一)提升立法层级。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积极推进司法警察体制改革,首要任务就是提升司法警察制度的立法层级。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制定工作,为司法警察“法律定位”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为司法警察提供“作为”的空间。重点赋予司法警察以下四项权力:

  第一,强制执行权。司法警察体制改革,应从权力归位入手,逐步还原司法警察应享有的公权力。一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执行权。例如执行拘传、拘留,执行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二是强制执行刑事财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的执行权。实践证明,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来行使更合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8 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这些都间接地赋予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权力,只是目前还缺少明确的立法依据。我国法院目前做法是将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相分离,但现行立法对执行员的资格、任免却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将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实施权赋予司法警察,可以有效的将法官从执行人员中划分出来,切实做到“审”“执”分离,而且执行也更具威慑力,遇到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时,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具,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有限侦查权。现阶段阻碍诉讼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这些违法行为,目前一致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处理,有些阻碍诉讼执行的违规行为,却因公安机关不愿意接受处理,使法院处于尴尬境地。例如,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中,将有限的侦察权赋予司法警察,能够有效的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也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打击“拒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司法警察拥有与之相适应的饱满的公权力。

  第三,治安处罚权。当前,我国司法活动面临这样的难题。例如:对于打击报复出庭作证的证人,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等案件,如果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时效过长,成本过高。然而,司法警察是作为直接参与案件的人,对案情十分了解,如果能通过立法,授予司法警察附条件的治安处罚权,不但能大大缓解公安机关工作压力,也有利于司法警察更好的服务于司法事业。

  第四,使用枪支、警戒具、警用装备权。这是警察特有的权力,是警务化的特点和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法院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各类突发性暴力抗法和冲击法院机关的事件频发。2010年 6月,永州零陵区人民法院枪击法官案件,从法院内部反思,就是法院对司法警察的重视不够,安保工作被忽视,警用装备的配备不到位也是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对紧张复杂的法院安保形势,和司法警察承担的机关安保工作职责,赋予司法警察使用枪支、警戒具权、警用装备权更是迫切需要,不仅是维护审判活动正常运行的需要,保障审判活动参与人员安全的作用重大。

  (三)改革管理体制

  第一,编制建制权归位,理顺人员进出口管理机制。一是要着力解决司法警察的建制和编制问题,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根据岗位需求,定岗定编,对司法警察进行公开招录并择优录取,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畅通横向交流渠道。男性 50 周岁,女性45 周岁,由于体能等原因,已不适合工作在一线司法警察,若已取得审判资格,可按程序转任到审判岗位;若未取得法官资格,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其他适合的岗位。 三是适时扩充编制。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实际工作需求,适时扩充司法警察编制,以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完善执法程序,用警程序规范化。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试行)》进行修改,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形成标准化、专业化、系统化的警务工作的程序。每次出警前要制定详细的警务保障预案,预案中明确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规范用警。如制定规范的《司法警察调动和使用制度》、《用警审批制度》等,做到先申请后派警。确保警力使用的程序合法,制定司法警察工作流程和配合办案流程,建立和完善用警程序规范化的管理机制。

  第三,搭建“警务联动平台”。搭建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联动平台可以较好的实现“三个共享”。一是实现警力资源共享。利用联动平台,改善警力不足的局面,合理配置警力资源。二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法院各部门之间、上下级警队之间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获取警力信息,增强科学用警的主动性和计划性。三是实现了装备资源共享。在基层法院出现装备缺乏的情况下,由上级法院进行调配,可以有效解决因装备不足而引起的供需矛盾,最大程度的整合现有装备资源。

  (四)完善司法警察装备配置机制

  司法警务工作中,快速有效反应,装备建设是重要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规范的装备配备体系,司法警察的装备采购权应交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求,拟定采购清单,统一向省司法警察总队申报,由总队实行统一采购,从而改变以往由装备处负责采购形成的采购不及时、经费被挪用、采购的物品与实际需要不符等现象,确保资源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并建立健全常态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使用管理责任,确保警用装备正常使用,不发生管理使用责任事故。

  (五)健全保障制度

  第一,建立正规化、常态化的培训制度。由总队带头组织,加大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培训班,重点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战方面的技能。培训的形式,既可在内部进行,也要选派优秀教练员,到公安院校定向培训,或聘请专门机构进行警务培训,将司法警察警务培训作为一项常规的工作要求和考核内容,通过常态化和科学化的培训,提高司法警察自身的责任感,推动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第二,构建科学的考评体系和监督制度。司法警察要走“内涵式”专业化发展道路,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考评体系,着力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高标准完成警务任务。建议按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要求,坚持分类考核的原则,细化警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公务员考核和晋升职级挂钩,与司法警察的警衔晋升挂钩,激发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形成“赶、帮、超”的良好工作氛围。司法警察独立行使职权,要加强监督约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好司法警察的“生活圈”,防止滥用职权,并将督察结果纳入司法警察考评工作之中。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责任倒查制度、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健全完善重大警务安全督察倒查机制,以责任追究倒逼制度落实。建立明确统一、程序规范、权责明晰的警务工作制度,对警务保障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警务工作有章可循。建立严格的训练督察检查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上级警队对下级警队的训练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建立“从优待警”关爱制度。落实补贴、补助、年休假、职务套改、职级并行等制度规定,上级警队要对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制定相应的督察办法,定期对下级警队进行专项督察,推动落实干警的加班补助、勤务补贴、年休假以及死刑执行人员的特殊补助、心理疗养等制度,把从优待警的落实情况纳入警队的年度综合考评内容,从制度上解决实质问题。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