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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法度,调判结合,协调规范民商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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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湘银  发布时间:2017-01-04 14:57:54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深刻领会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严格精准地依据法律尺度,保障、维护民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司法活动来协调、修复民商事交易关系,最终引领、规范民商事市场秩序?这应该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的课题。

  一,把握坚持好正确的工作方向。依法规范和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从民商法的视角看,就是要自觉确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坚持贯彻依法衡量的法治原则。要坚持财产权的宪法权利地位,同时兼顾好诚实守信、交易自由、权责匹配、平等对待、程序完整、实体平衡,依法化解民间投资中的各类矛盾,服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促进交易活跃,引领交易规范,保障交易安全。

  二,把握坚持好严格的工作态度。人民群众更多的获得感是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一个崭新追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法律价值的崭新注脚。理论上,党是没有自身利益的,司法也是没有自身利益的。民众的利益就是党和司法的根本利益。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要求我们在司法活动中勤勉履职、全面审查、平等对待、兼顾利益、调判结合、综合平衡。要牢记法官誓词、牢记司法文明、牢记百姓本色,不忘初心,依法慎重对待群众诉求,兼听各方意见,排除非法干预,在每一件案件中真正落实并体现出人民法院是群众讲理的地方,人民法官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化身。

  三,把握坚持好依法调解的工作方法。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内涵丰富,责任重大。在民商事审判中,要准确认定合同效力,正确划分合同责任,科学平衡保各方权益,能动化解交易争端,积极修复交易裂痕。要能动司法、调判结合,用心捕捉调解时机,得体地行使释明权,适度判前说理释法提示当事人诉求风险。要在法律规制的框架内通过法官理性的、适度的积极和主动,心系大局,心系群众,心系发展和稳定,寻准调解的支点,全程协调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四,把握坚持好依法惩戒的工作手段。交易和竞争,本身就是市场主体之间追究利益的博弈,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文本里在所难免地充斥着五花八门、形形色色的“算计”。依法调节各类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人民法官要善于甄别、善于发现,敢于制裁、敢于打击。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行为,依法及时处理,教育社会。特别是对滥用垄断地位、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虚假诉讼、恶意串谋、乘人之危、欺诈诱骗等行为,要敢于亮剑,依法制裁打击,依法规范市场交易法治秩序。

  五,把握坚持好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不是一蹴而就的短期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要自觉全面提升司法水平和能力,拓宽保障和服务的范围。要关注借鉴好类型化案件的裁判原理和经验,调查研究好新型民商事纠纷的成因和对策,科学制作好司法建议,主动争取好案外优势力量的推力,争取各级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借助各类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在矛盾协调中的独特作用,创新担保、保证、和解、延期审理等缓冲机制,慎用、少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妥善缓和诉争,降低诉讼风险和成本,维护民商事主体日积月累形成的宝贵商誉和持续产业竞争力,尽可能地减轻司法活动本身的强制性可能给涉案民商事主体以及案外关联主体带来的连锁性负面影响。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