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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中应当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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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湘银  发布时间:2017-01-09 16:17:03 打印 字号: | |
  有权威统计表明:近三年,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都在150万件以上,占全国每年民事案件总数的30%,且数字正逐年攀升……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一点不假!应运而生的全国家事审判试点工作,无疑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更进一步改善当前大民事审判服务质量的新的精准抓手之一。既然其改革的动因是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那么,在法治语境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谚语内涵和外延以及破解,都不得不刷新。也许,很多事情是立法者需要去做的。但是,作为法官,我们在法庭上看到本是一家人的当事人唇枪舌剑地打官司时,除了严格寻找现行法律并适用之外,好多时候陷入了另外一种思考:在家事审判中应当植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

  我们在调研中注意到,家事审判所涉及的人和事非常广泛,有婚姻纠纷中的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有一般财产继承纠纷中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女婿儿媳甚至其他“七大姑八大姨”,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尊卑两代被扶养人,有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民事或者刑事侵权被诉的生父母、继父母,有公司、合伙企业、合伙、合资合作中权益诉争的权益继受人,有政府征用财产补偿争议中的补偿款领受人。

  熙熙攘攘之间,“一家人”对诸多争议事先并没有证据。而且,法官“机械”使用证据裁判时,常常“于心不忍”。即使是判决裁定了,也往往不能够案结事了,甚至是“不判还好,一判更乱”。

  习近平总书记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论述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我们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习近平同志的这些重要阐述,为我国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和任务。

  在法理学的通说中,“道德是人本能的东西,更是后天养成的合乎行为规范和准则的东西。它是社会生活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之一,它是做人做事和成人成事的底线”。事实上,我们也常常这样评估道德的几种功能:教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认识功能,社会矛盾的调节功能,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的教育功能,具有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的评价功能,当代社会公德的平衡功能。

  可见,道德是有力量的。在家事审判改革推行中,面对一家人的官司诉争,我们应该抓住家事纠纷原本的特点、特有的规律,科学调整我们裁判案件的习惯性思维和选择,拓宽视野,在家事调解、和解、释明中充分引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公开辨法析理,帮助当事人明德守格,尊重事实、诚信善良、知错就改、互让互谅。

湖南省衡阳市两级法院在近两年内审结的民事案件为42000多件。其中,审结家事案件13131件,通过法官采用道德感化和引导当事人调解或者执行和解争议的案件达8700多件,综合调解率近70%,没有一件已结家事案件发生恶性上访。应该说,实践已经证明了道德规范在家事审判中的协调引导作用。

  道德的力量,不仅仅是感化。为避免久调不决,为了确保判后息诉,我们在家事判决和裁定中,要坚信道德伦理的本来功能,将道德作用于人内心和精神的强制力通过司法裁判外在化。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义和社会主义高尚道德的价值取向,紧密切合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客观社情和善良民风,运用好“区别对待”的法治原理,在“但书”中大胆参照适用纠纷关联地区的道德文化、直接援引法律中有关道德规范的总则性条款来大胆裁判。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