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一辆超重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路上追尾,致小面包车里一名乘车人死亡,司机及另一名乘车人受伤。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6月12日6点4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鄂ED****(鄂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往北1659KM+990M路段时,与前方由刘甲驾驶的湘A*****号小型面包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小型面包车乘车人文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秦某及刘甲二人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死者文某符合头部遭受强大钝性外力作用(如:车祸伤),导致头颇开放性毁损性损伤死亡。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甲、文某及秦某无责任。
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所驾驶的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载重为35.35吨,车辆核准载重量为30吨。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电话报警,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文某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并取得了谅解。另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刘甲预付了部分医疗费,向被害人秦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文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向被害人刘甲预付了部分医疗费,向秦某赔偿了部分损失,态度积极,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