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里走亲访友是传统习俗,三五好友齐聚一堂,举杯畅饮,热热闹闹,但喝酒仅为助兴,切勿让酒败了兴,徒惹不快。
2016年2月15日下午,高某去衡阳县关市镇某村万某家串门,恰逢刘某、孙某等人也在万某家做客。万某便邀请高某、刘某、孙某等五人留下来一起吃饭。饭桌上大家相谈甚欢,越喝越起劲。高某自感喝多了,便离开饭桌,在万某家沙发上休息。刘某喝酒正在兴头上,看到高某离去,便骂高某不尊重人,要求高某继续喝酒。高某无奈,便起身要求坐庄喝酒。刘某不答应,并吆喝其他人一起劝酒。高某一时气愤,便拿起一空酒瓶,朝刘某头部击打一下,致刘某受伤。经诊断刘某为外伤性头晕、头皮挫伤。2016年7月,鉴定机构对刘某的受损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后刘某起诉至衡阳县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聚众饮酒过程中发生纠纷,被告持酒瓶打伤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强行劝酒引起纠纷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医疗费以有病历、医疗机构处方、票据佐证的为准,误工费按住院天数及医嘱休息天数计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住院天数计算,交通费以原告举出的与实际就医时间、地点相吻合的车票计算,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被告承担5万*70%即3.5万余元。法院遂判令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