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自己代理的某品牌冰激凌其他人也在经营,遂去强行制止,直至持刀伤人。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因发现韩某在售卖其代理的某品牌冰淇淋,便同梁某到耒阳市老菜市场老戏院楼下韩某店内,准备没收韩某的某品牌冰淇淋,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韩某将两人赶出店,拿水果刀追了十多米后把刀扔向被告人曹某,未扔到后又捡起刀。被告人曹某见状,遂拿一个菜篮子将韩某手上的刀打落在地,之后捡起刀朝韩某脸上划了一刀。经鉴定,韩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曹某自愿赔偿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400元,并已向法院提存了该笔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愿意赔偿被害人韩某的经济损失,并已向法院提存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的事实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曹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