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义之财不可取,诚实信用是美德。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归阳法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因网银转账操作失误,误将165,000元转入与其没有该笔实际交易往来的被告刘某的账户,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刘某协商要求其返还该笔款项,被告承诺返还,并由被告丈夫李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与妻子共同返还该笔款项,但未付诸行动,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的发生原因有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几种情形。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李某没有实际交易往来而将165,000元转入被告刘某的银行账户,事后被告李某仅返还120,000元,下欠45,000元未返还,没有合法依据,系不当得利,二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该笔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