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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卖房“得”房款 法院判决“得”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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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晨光  发布时间:2017-03-17 09:25: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该院最后判决被告李某乙返还原告李某甲售房款854797元,并支付迟延返还的资金占有利息170000元,共计1024797元。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的父亲曾是同事,两人相识于上世纪80年代,由于年龄相仿,两人便成为了好友。从2009年开始,被告李某乙便自己或介绍他人到原告李某甲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购买商品房。一直到2015年7月,双方之间共计买卖商品房5套,但这期间所买卖的商品房产生的购房款中有部分款项被被告李某乙以房屋买卖中介的身份占为己有,未交纳给原告李某甲。在经多次催讨无效后,原告李某甲具状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乙返还购房款100327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李某乙将原告李某甲所有的5套房屋出售,其售房款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李某甲,实际上原、被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尚欠的售房款和计算利息的主张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双方在庭审时经核算均认可房屋价款共854797元,期间的资金利息为17万元,依据民事诉讼规则,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如果未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据此,衡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