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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化解执行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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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晨光  发布时间:2017-03-17 09:28:59 打印 字号: | |
  当申请人执行人胡某某和另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分别在结案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上自己名字的时候,在场所有人的脸上都堆满了笑容,一件执行案中案也圆满的得到了化解。这是一件情节堪比小说的执行案件,但要说起它的起因,我们还要从11年前开始说。

  2006年1月的某天,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的儿子胡某甲因琐事与被执行人凌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凌某某等人殴打致死。事后,凌谋谋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判令对胡某某等人进行民事赔偿。判决后,被执行人凌某某等人陆续将赔偿款支付到位,同时通过与胡某某及其家人协商后,双方签订协议,由凌某某在之前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基础上,再赔偿20万元,以换取胡某某及其家人对自己的谅解。

  2006年12月,被执行人凌某某因急需用钱,将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县渣江镇的住房一套、仓库两间作价11万元卖给本次案中案的另一申请执行人欧某某。欧某某在支付全部价款后,搬入该房屋居住,并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在2007年2月,胡某某以凌某某等人未全额支付赔偿款为由,强行砸开房门,不允许欧某某一家居住,并将该房屋锁上。欧某某被逼无奈只能搬出该房屋。

  2007年3月,胡某某及其家人再次将致胡某甲死亡的凌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凌某某等人赔偿在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未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胡某甲遗腹子的抚养费。该案经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凌某某等人赔偿胡某某及其家人精神抚慰金和胡某甲遗腹子胡某乙抚养费共计96546.82元。该案判决后,由于此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要么因之前支付附带民事判决赔偿款,要么因刑事判决尚在服刑期间,都已经无力赔偿,无奈该院只能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因未能拿到赔偿款,死者胡某甲的妻子王某某于2007年7月强行搬入原属于凌某某的,现已过户到欧某某名下,且被胡某某等人锁住的房屋内居住。

  2009年11月,在多次与胡某某等人协商无果后,欧某某将胡某某和王某某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排除妨碍,搬出其所有的房屋。经审理后,衡阳县法院判决胡某某和王某某搬出欧某某的房屋,将其返还给欧某某。判决后,因其赔偿款未能全部赔偿到位,胡某某和王某某拒绝将房屋返还给欧某某,为此欧某某向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就这样,胡某某和王某某从申请执行人又变作了被申请执行人。

  面对两起案件,衡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心里都清楚,如果要在赔偿款未到位的情况下,强行清空房屋,只会给晚年丧子的胡某某,中年丧夫的王某某和从未见过自己父亲的遗腹子胡某乙带去更大的伤害,但只要胡某某等人赔偿款全部到位,所有难题都会迎刃而解。为此,该院执行局专门为该案设立了三个执行小组,一方面加紧追查胡某某等人的财产线索;另一方面做好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的思想工作,希望欧某某能够理解胡某某一家不幸的遭遇,给法院执行留出多一点时间;再一方面,抱着万一的思想,与胡某某一家进行接触,希望胡某某一家能够在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主动搬出房屋。但这一切谈何容易,在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后,仍是未查找到胡某某等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胡某某一家在未得到全额赔偿的情况下,也拒绝搬出房屋;不过,万幸的是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在得知该案的所有来龙去脉后,不但对胡某某一家的遭遇表示同情,也同意多给法院执行留出时间。

  时间一下就来到了2016年,尽管执行法官们想尽了一切办法,为胡某某一家执行来了5万余元赔偿款,但依然还有4万余元未到位。衡阳县法院执行局从受理该案后,因人事变动,承办人也换了多人,但没有一个承办人在接手该案后,推脱责任,都是迎难而上,不断与几方当事人接触,希望化解矛盾,至少也要缓解矛盾。2016年10月,该案的执行法官再次找到被执行人凌某某,通过陈述利害关系,宣讲法律,在长达4小时的思想攻势下,被执行人凌某某终于同意借钱将剩余的所有赔偿款一次性赔偿到位。

  2016年12月20日上午,在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胡某某领取了剩余的赔偿款,并在结案通知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当天下午,欧某某在胡某某搬出房屋后,终于搬进了自己的房屋。面对这个的结局,衡阳县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们既骄傲又惭愧,骄傲的是,这么一件复杂的案中案终于能够得以圆满解决;惭愧的是,两件执行案件,前后用了十年的时间才得以解决。不过,这是不是也算“正义从不缺席,只会迟到”?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