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主流购物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逐年上升。为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网购平台“先行赔付制度” ,并加重对违法经营的惩罚,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一、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因网络、电视等购物,消费者并不能实际看到并体验自己所欲购买的商品,只能根据销售者的图文解说来认识商品,这样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销售者为提高销量而言过其实,或者消费者拿到实物后觉得不适合自己等等问题。因此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寄等方式购买商品可享受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制度,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让消费者可以安心网购,无后顾之忧。但是消法同样也要平等对待经营者,因此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了一些因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如:定作物、鲜活易腐商品等等。同时,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享受退货权利时须承担退货运费,可有效避免消费者的盲目消费,让消费者在下单时也须深思一下该商品是否自己所需,而不是买了又退、退了又买。提倡一种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二、网购平台“先行赔付制度”。 网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实物并非正品。这时候,如果想退货却发现联系不上商家,我们可以找网购平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你在“天猫”上买到假货,退货却又联系不上卖家,那么你就可以联系“天猫”平台赔钱。这一规定,让网购平台这一中间交易商,担负起了其应负的责任,即商家通过该平台售卖商品,那么该平台必然要承担起审核入驻商家诚信、交易商品质量等责任。如果该平台未能尽到这一义务,那么其必然要为其疏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加大对违法经营的惩罚。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购物,有效防止了销售者利用网购平台知假售假、牟取暴利的行为。
尽管我们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完善,但这并不能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我们就应该勇敢的站出来,利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消法第三十九条也给我们例举了相应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和平快速解决相应问题;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同时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我们也可以通过微博等媒体途径,将失信不诚的商家、不合格的商品通过微博予以公布,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