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重大权利义务,非经授权不得代签。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因未在劳动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代签劳动合同,被依法判决支付劳动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800元。
汪某于2014年10月开始到衡阳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从事售后工作,月平均工资2800元,2016年9月3日被衡阳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书面辞退。2016年9月20日,汪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800元。仲裁委支持了汪某的仲裁请求,衡阳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汪某入职后经其本人同意,公司为其代签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构成劳动关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原告主张不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原告虽主张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称被告授权公司代签劳动合同,但并未提出证据证明,而被告否认其委托公司代签合同,故对原告的该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被告在职期间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800元。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涉及工资、岗位等事关劳动者重大权利义务等事项,应以劳动者充分知晓、亲自签署为原则,特殊情形下由他人代签的,应以劳动者明确的授权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