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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款无交付凭证 仅凭借条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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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敬  发布时间:2017-03-17 10:26:47 打印 字号: | |
  仅凭一张借条能否证明大额借贷关系的成立?日前,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其因做钢材生意缺少资金,于 2016年9月15日向我提出借款68万元的请求,次日我给付被告李某68万元现金,被告李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68万元,借期半年,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收,被告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我确实向原告陈某提出过借款68万元的要求,借条是我出具的,但我将借条交给原告陈某后,原告陈某并没有将68万元的借款给我,我们双方不存在真正的借贷关系。由于原告陈某没有将借款给我,我多次打电话向原告陈某要回借条,原告陈某均称借条已被其撕毁。碍于多年的朋友情面,我没有一再索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主张借款68万元系现金交付,但在庭审中不能讲清当时给付现金的具体细节,庭审陈述与起诉状内容也不一致,且本案借款金额较大,依交易习惯当事人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现原告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已履行出借行为,故认定双方未形成借贷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因此,大额借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尽量避免现金交付。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