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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信仰铭刻在人民的内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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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玲玲  发布时间:2017-03-23 09:20:37 打印 字号: | |
  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民的内心里。

                   ——卢梭

  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通过率再创新高。报告系统全面地阐述了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报告给每一位法律人带来的热度与期待仍在持续升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到底如何把握法治中国的内涵。笔者不禁想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法治精湛地表述:“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系从国家本身来研究法律起源问题与国家政体的历史观。它需求一种良好的法律体系来约束全体社会成员和政府。它更需求全体社会成员内心的遵从和认可。

  沿着历史的长河缓缓流淌,中华民族的血液里,自古以来就渗透着法治的基因。追溯于战国时期,法家代表商鞅最早提出“法治”的观点。《商君书 更法》提到“三代不同礼而亡,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等进化的法治历史观。其后的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法治观点,又强调“法不阿贵,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是社会赏罚的标准,人们行为的准则。无论权贵或是平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他还形象地比喻,法治国家若不依靠法,就像巧匠不依靠绳墨,而相信自己的双眼一样,鲜有不出错的。背法而治,则如挑重担行远路,而不靠牛马、将渡大川大河而无舟楫一样,是不能成功的。古代杰出的思想家同样意识到“法”与“人”的关系。荀子曰“有治人,无治法”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再完美的法,也需要民众内心的遵从,自觉的守法才可以实现。灿烂华夏文明所绽放的繁杂精美的法律体系内,正义或依仗君主的权威或借助民众强烈的“清官”情结。历史向我们诉说,法治并非纯粹的乌托邦,民众对法治的信任与认可才是检验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都是吏治清明、法律秩序井然。上至皇亲贵族,下至黎明百姓均重法、信法、守法。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过往的道路上留下或深或浅的印迹,但我们的内心始终悬挂着两盏明灯:一盏是法治。一盏是信仰。历史指引着我们,法治信仰的维护,离不开人民群众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参与。人民群众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融汇其中、切身体会,既是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治精神潜移默化融汇民众思想观念的过程。但民众对法治信仰的树立不可能凭空而起,它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培育与法治精神的弘扬,人民法院在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最高院的工作报告,给了我们一响亮的回应“大力弘扬包含法治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台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人民法院是连接民众与法律接触的一架桥梁,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不是强加的,而是基于其在亲身的法律实践过程中产生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了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民众认同法律价值功能,从而自生出一种坚定的法律信仰。

  正如法国启蒙家卢梭所言,“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民的内心里。”法治只有被信仰,才能被接受、尊重和遵守。将有形的法律化为无形的信仰镌刻在每一个公民的心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也许才是每个法律人最终的使命。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