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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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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28 10:28:26 打印 字号: | |

1.打民事官司的风险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 如下: 一、 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 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二、 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 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 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 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情况除外)。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如果被告抗辩原告的起诉已超 过法律保护期间的,而原告又未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 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 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进行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 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 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 院将不会审理。 七、 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 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 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 所受到的损失。 八、 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 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未能 提供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 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九、 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 举证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 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 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 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 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十、 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 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提供的 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 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 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 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 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 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 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 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 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 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七、未在期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 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再申 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打行政官司的风险

为了使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明确诉讼风险,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减少不必要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 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 起诉不符合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 回起诉。 二、 诉讼请求不适当 原告应当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具体、完整 的诉讼请求,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无根据的诉讼请求,将得 不到人民法院支持。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除有 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 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 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进行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 律效力。 四、起诉期限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如果被告抗辩原告的起诉已 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而原告又未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其 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五、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 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按期交 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撤诉处理 六、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 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 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 伤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七、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供证据的要求,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将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 可能不被采信。 八、 证人不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证 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 被采信。 九、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 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十、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 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 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 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十一、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申 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 1 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 180 日。十二、未在期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 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打官司以外的多种纠纷解决途径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除诉讼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仲裁、调解、自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一、当事人自行和解 二、仲裁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3.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三、调解 1.调解种类: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行政机关调解; (3)仲裁委员会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 (4)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 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6)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7)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2.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 事人签名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当事 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3.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 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 合同性质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 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4.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 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5.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 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 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 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因支付劳 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 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债权人或者劳 动者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立案登记制基本知识

1.立案登记制的两个重要规定是什么? 答: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有人说: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 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上诉、申请再审、刑 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立案登记制,这种意见对吗? 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 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十八条 规定: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 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3.施行立案登记制以后,除诉状外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材 料? 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 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 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 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4.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人民法院是否都应当接收? 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 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5.当场立案如何理解?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 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 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6.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补正?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 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 正。” 7.什么是立案登记制的一次性告知? 答:《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三点第 (二)项规定: “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 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 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 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8.是不是所有纠纷均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立案登记? 答:不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 二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诉讼已经终结的;(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 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四) 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9.实行立案登记后,是否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 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答;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一 段: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 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 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 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一段: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 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10.施行立案登记制的案件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会怎么处 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 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 讼费条件的除外。” 11.遇到立案中的违法违纪情形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 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 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有不作出裁 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 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 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立案登记制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怎么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 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 是否立案;(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 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 决定是否立案。 13.在法定期限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登记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 怎么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 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14.诉状和相关材料补正以后,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期限怎么计 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 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15.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案件需要出具法律文书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 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16.人民法院如何对待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 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 答:《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六点要 求: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 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 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施行立案登记制后,有人虚假诉讼怎么办? 答:《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五点第 一项规定: “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 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如何保护正常的立案秩序? 答:《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五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 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已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 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 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 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9.施行立案登记制后,想申请诉前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建议采 取诉前调解可以吗? 答:可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四点第一项规定: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 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 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 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诉前调解。 20.立案登记制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5.民事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1、 原告(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告(申请人)是公民的, 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起诉状或申请书。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3、证据材料。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4、有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以及经核对无异的律师执业证、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函原件,以及经核对无异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以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的,应提交由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6、原告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的,其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认证或证明, 但港澳台居民能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返乡证的除外。认证或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7、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含港澳台地区)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认证或证明。认证或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8、当事人提交诉状的,应当到本院面签,但代理人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除外。面签时,应当提供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以便核对。原告不便到本院面签,且又未委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可以将诉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其他诉讼材料经公证后邮寄我院立案。

6.民事立案的条件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各类民事案件立案条件公布如下: 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材料,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立案规范化管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的规范性要求: (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诉讼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 (3)事实及理由:清楚、简明,与诉讼请求相关联;(4)起诉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及第三人数额提供相应份数; (5)起诉状书写:用蓝黑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6)签名或盖章:原告为自然人的,正副本均由本人签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盖单位公章;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并签名。原告签名或盖章后注明具状日期。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法院专递地址确认书、当事人信息登记表和证据 清单。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对;为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 原告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原告与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4. 以公民住所地确定管辖,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起诉时应当提交住所证明。 由被告(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案件,应提交由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或原告)在管辖法院辖区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证明或暂住证。5.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下列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起诉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写明委托权限和期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的,应当写明具体的授权事项,否则视为一般代理。 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律师证或法律工作者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的公函。 6.起诉应提交立案所需的基本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编号、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对象,说明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原告或者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原告,一份存卷;证据要求正本一份,按照被告及第三人人数提交副本,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同时送达证据副本。立案所需的基本证据是指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受诉人 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 7.起诉材料的纸张应当符合案卷装订归档的要求,一律采用 A4 纸,如非 A4 规格的原件,应粘贴在 A4 纸上,A4 纸 左边留出 2 厘米的装订线。 8.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齐全后,一审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第二审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原审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签名、具状日期。 2.当事人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在上诉状上注明收件日期、收件人姓名,加盖庭章后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审核其是否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是否具有上诉权。 3.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 的案卷、材料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案件函:填写内容是否符合移送要求; (2)一审裁判文书四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3)一审裁判文书送达全案当事人的送达回证; (4)上诉状及副本:是否注明收件日期、收件人姓名, 并加盖庭章;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的送达回证; (5)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或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 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 (6)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7)一审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一审卷宗数、材料数应与案件移送函标 明的数量相符。 4. 上述条件及所列材料齐备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补正后再行移送。


7.举证方面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提 出相应的证据,证据在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 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准备或进行诉讼十分重要。 一、举证责任 第一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条 下列侵权纠纷,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 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 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 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 的免责事由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 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 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 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 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 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 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 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 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七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 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确认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第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其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 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三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四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需 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指定。 第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7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 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 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 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四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 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 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 可予支持。

8.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交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音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制本 案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 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 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 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起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 讼权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 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9.申请财产保全的要点

您作为债权人到法院打官司,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您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这很可能造成您最后赢了官司,却难以执行生效判决。这时候,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交纳申请费用。财产保全分两种,即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 措施后三十天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 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法院的判决能顺利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那么,申请 财产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呢?首先,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 实根据和事由,另外,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法院责令申请人 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 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 2 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 除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 施的三十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最后是败诉方,申请人的申请是错误的,那么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是有一定风险的!

10.行政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件。原告是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 户口簿等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 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行政起诉状。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 数提供副本; 3.证据材料。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供副本; 4.有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 证明。代理人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供律师事 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以及经核对无异的律师执业证、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的,应当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 异的复印件;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 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 团体的推荐函原件,以及经核对无异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起诉的,应当提交继承、承受权 利的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6.原告提交诉状的,应当到本院面签,但代理人是律师、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除外。面签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以便核对。原告不便到本院面签,且又未委托律师、法 律服务工作者的,可以将诉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 书及其他诉讼材料经公证后邮寄我院立案; 7.具有涉外因素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的材料 请参考民事案件。


11.行政立案的条件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工作效 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各类 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公布如下: 一、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递交的行政起诉状 及其他起诉材料的要求参照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执行。 2.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审 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即原告、被告主体资格 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明确、事实根据是否具备、是否属 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规定须复议前置的,是否经过了复议程序; (3)是否在法定起诉期限; (4)是否重复起诉; (5)其他材料及起诉手续是否完整。 3.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 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 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 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 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 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 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第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条件参照第二审民事案件 立案的规定执行。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 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 (3)被执行人收到行政法律文书后签字的送达回证或 通过邮局送达等其他合法方式送达的依据; (4)经核对无异的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案 卷复印件; (5)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的 规定执行。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强制执行书后,在七日内进行审 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


12.打行政官司的举证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 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 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 的除外。 第二条 被诉的是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提供证据说 明不作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三条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 责任。 第四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 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 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 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 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的期限 第一条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答辩 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法律依据。被告不提供 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 证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 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 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 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 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举证要求 第一条 提出书证或物证的应提交原件或证物,提交原件或原 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 本等。提交外文书证,须附上国内翻译单位的中文译本。 第二条 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 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 或盖章。提供现场笔录的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 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第三条 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证人应当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捺印 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的文件。 第四条 提供的证据材料应用 A4 纸,逐一进行分类编号,列 出证据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 明。 第五条 提供证据应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四、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和期限 第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 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 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五、申请证据保全条件和期限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 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13.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各类 案件立案条件公布如下: 一、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立案 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登记立案,再交由刑庭审判人 员进行庭前审查。 被害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由 负责审理该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审查,符合条件的,交立案庭 登记并录入相关诉讼信息。 2、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审查下列 材料: (1)起诉书至少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五 份; (2)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是否受过或者 正在接受刑事处罚; (3)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4)对被告人所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 否在案; (5)核对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 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 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4、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 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 日内补送; (3)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 1、自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交由刑庭审查,审判人员对 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报经庭长审批 是否立案。决定受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后报立案庭登记立 案。 2、当事人提交的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 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告诉的具体事实,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 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 之日起 15 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 件的,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 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4、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主体适格;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 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5、立案庭承办人收到自诉人提交的自诉状后,应当进 行登记,并在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如果提 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要求其提交原件核验无误后 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注明核验时间。 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自诉人,一份存卷。 6、立案机构办理登记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 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移送人和接收人签名,注明移 交日期。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 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四、第二审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1、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上诉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上诉人基本信息、上诉人收 到裁判文书的时间、一审人民法院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文号、 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起上诉的时间。 上诉状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当事人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当在 上诉状上注明收件人姓名、收件日期,并加盖庭章。 经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材料连同一审全部案卷、证据和案件移 送函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同级人民 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 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接 到二审法院移送的上诉状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 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述材料备齐移送二审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4、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抗诉状上注明 收件日期、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庭章;在抗诉期届满后三日 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二审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 达当事人。 5、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移送函应注明一审案号、 案由,当事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卷宗数及相关证据、材料 数,注明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审查检察机关或上诉人递交 的抗诉书或上诉状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限; (3)上诉状副本送达公诉机关及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抗诉书送达当事人的送达回证; (4)第一审裁判文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5)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 应当移送的材料。 (6)其他材料。 6、 在上述条件及所列材料齐全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 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或抗诉材料及案卷材 料后五日内立案;材料不齐备的,退回第一审法院,由第一 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齐后再移送。

14.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的要点

一、当您的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或者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分为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和刑事公诉附带民事诉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否则,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提示:《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规定》第 1 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138 条。 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我要交哪些材料? 一、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递交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 二、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能够证明因犯罪行为给您造成物质损失的证据材料。 法条提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88、91、94 条。


15.打刑事自诉官司的要点

一、必须自诉的案件:情节较为严重或恶劣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1)如果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如果上述行为的侵害程度非常小且造成危害也不大, 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能提起刑事自诉,只能打民事官司。 二、您是被害人,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侵犯您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案件。 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但您有证据证明他人侵犯了您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打刑事自诉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 事自诉状)。递交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 就再交几份; 二、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能够证明您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 侵害的证据材料。 特别提示:如果您明知道侵害人有两人以上,却只对其 中部分人提起刑事自诉,那么在判决宣告后,您又对另一部分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法条提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186、189、193 条,《刑 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规定》第 10、16 条。


16.不服一审裁判怎么办?

1.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结果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第二审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案件。 2.上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上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主体资格,即案件的当事人; (2)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对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 10 日内 提出。对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对刑事案件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应在裁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 5 日内提出。 3.如何提起上诉? 上诉人应将上诉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并按照对方当事 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 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刑事案件为 3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 审人民法院。 4.上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 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案件材料后的 5 日内立案。 6.上诉人应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上诉人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通知后 7 日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在 7 日内未 预交,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或者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将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17.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

1.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即申请人 民法院对生效案件重新审理)。 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请再审与上诉有什么区别? 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3.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1)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 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 (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4)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 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4.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生效裁判案件?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 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 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 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 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5.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以调解结案的案 件?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 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6.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 一般来讲,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 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 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 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 请再审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 月内。 7.哪些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书;(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企业法人破 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8.再审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 写明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 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 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重新审 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重新审理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 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重新审理事由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9.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 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10.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 建议或者抗诉? 出现下列情况,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 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18.申请国家赔偿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 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国家赔偿申请书。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 人人数提供副本; 3.证据材料。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其中,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予赔偿的,应当提交已经申请赔偿的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者申请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当提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4.有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以及经核对无异的律师执业证、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 团体的推荐函原件,以及经核对无异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 件;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承 受权利的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6.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应当到本院面签,但代理人是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除外。面签时,应当提供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以便核对。申请人不便到本院面签,且又未委托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可以将申请书、授权委托书、送 达地址确认书及其他诉讼材料经公证后邮寄我院立案; 7.具有涉外因素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的材料 请参考民事案件。


19.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各类案件立案条件公布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 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缴债款、物 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二、本院申请执行的受理范围: 1.本院一审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财 产部分的执行案件; 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 产所在地须为长沙市,且执行标的达到我院诉讼案件的级别 管辖的规定); 3.涉外仲裁裁决、经我国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案 件; 4.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5.上级法院裁定指定执行的案件; 6.本院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 7.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20.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 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 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申请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 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申请书原本和与被申请人人数相符的副本(副本最少 应为二份)。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 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申请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来源; 5.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复 印件(复印件最少应为二份); 6.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例如,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需要 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认证的证明材料;如果以被执行人的 财产所在地要求本院管辖的,应当提供财产位于本院辖区内 的证明材料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等; 8.当事人提交申请人的,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本院 面签,但代理人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除外。 四、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 交证明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的证明或经仲裁机构证实仲裁裁 决书已送达的送达回证。 五、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 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如需代 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 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六、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需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和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 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七日内审查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