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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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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28 10:33:40 打印 字号: | |
  一、 本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一)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3 亿元以下 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1 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解散、清算案件;三、申请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1.对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赔偿案件;2.对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赔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案件;3.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赔偿案件。四、本院受理的二审案件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可 以提起上诉的各类案件;2.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五、本院受理的再审案件 1、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或者对基层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其申诉经过该基层法院审查处理并驳回的,仍向本院申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 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两百零一条、两百零五条规定情形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赔偿调解书不服或者对基层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赔偿调解书 不服,其申诉经过该基层法院审查处理并驳回的,在两年内仍向本院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2.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1.本院一审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2.属于我院管辖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3.属于我院管辖的生效国内仲裁裁决;4.上级法院裁定指定执行的案件;5.本院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6.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七、其他案件1.申请撤销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2.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裁终局裁决的案件;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各类案件;4.本院认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