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人身安全保护令常常是家暴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提出申请,在此种情形下的家暴受害者,有时面临因恐惧或者受伤无法回家,离家时未能带出财产和随身衣服的困难处境。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的规定:“需要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能够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然而最近处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让我深深感触到,“人身保护令”确实能对施暴者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但要想能有效处理家事矛盾,最根本还是要分析当事人的情况,巧秒的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让施暴者深知这种行为是与法相悖的。
近日,笔者在处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时,当传票送给被告(男)后,距离开庭日期前二天,原告头顶着纱包出现在笔者办公室时让笔者震惊了一下,立即追问原告是什么原因,原告哭诉着是被告接到传票后由于不同意离婚太过激动和她争吵,将她打伤了。笔者耐心倾听完原告的陈述后,劝导她理应知道被告性格之时不要激怒他,应该心平气和的进行沟通,随即向原告讲述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保护令的规定,询问原告如果觉得自己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然而原告说需要回家考虑一下。当时笔者在想,原、被告夫妻关系持续了近20年,生育了两个儿子,亦或许她本意并不是想离婚,于是也遵循了原告的意愿。开庭之日,原告提前来到笔者办公室不敢独自一人在审判庭等待,她怕被告又对她进行施暴。为了不让他们正面交锋,于是笔者通知被告到达另一个办公室做其调解工作,同时提前将案件情况简单告知了其办公室的两位资深法官,当被告到来后,笔者和另外两位资深法官苦口婆心对其做了很久的思想工作……被告慢慢也承认了当天发生争吵的原因是原告喜欢嘴上不饶人,惹急了被告双方才动手打架,而且再三表明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他不愿意离婚。见此状况,笔者又单独做了原告良久的思想工作,夫妻之间处理矛盾存在技巧,切记不能把对方往死里逼,也让原告意识到发生争吵打架自己肯定也有部分责任,俗话说得好:一个巴掌拍不响。最后,被告走向原告的位置对她深深的道歉,笔者立即让他们两个回家,或许过几天双方气消了原告来撤诉了也不一定。每一对离婚当事人来到法院,其实我们并不希望他们真的离婚,古人说,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
这起案件处理得还算令人满意吧,但究竟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保护令能不能挡住家暴呢?笔者认为应该这种行为它只是逐步会减少,并非能够完全挡住。为什么呢?法是什么,法是行为规则,是行为准则。如果反家暴法就能挡住家庭暴力的话,试问,我国刑法涉及了600多个罪,就能挡住犯罪行为了吗?不可能。法律只是一个行为规范,它规定我们应当这样做,不应当那样做,如果这么做了理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人身保护令的实行只是给被施暴者一个逃出暴力雾瘴一个绳索,但却不是消除雾瘴的法宝。只有将法制根植到每个人心中,让她深根发芽,才能规范自身的行为,减少暴力事件。
最后温馨提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