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为严厉打击我市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稳定,彰显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2017年4月19日上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中院第一审判庭,对被告人杨荣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郜大朋等8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被告人伍伶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案等3个涉毒案共13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一、被告人杨荣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杨荣系吸毒人员,因怀疑被害人苏新明打骂、虐待、性侵其前女友刘某某,遂产生报复苏新明之念。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杨荣持刀朝苏新明的胸腹等部连捅数刀,致使苏新明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荣持刀将被害人苏新明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荣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一审判决被告人杨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郜大朋、宋边垒等8名被告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2014年6、7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郜大朋、宋战垒等人共同出资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郜大朋随后将制造的氯胺酮贩卖给被告人陈勇、陈兴。期间,被告人王军强参与制造毒品。郜大朋、宋战垒制造、贩卖、运输共计氯胺酮(成品)140.89公斤、氯胺酮半成品713.5公斤。王军强制造氯胺酮共计110公斤。被告人陈勇从郜大朋处购买氯胺酮共计80.03公斤予以贩卖;被告人李聪林陪同陈勇从郜大朋处购买氯胺酮20公斤。被告人郜会干将郜大朋提供的60公斤氯胺酮加价贩卖给陈兴,陈兴将该60公斤氯胺酮予以贩卖。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郜大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宋战垒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军强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郜会干、陈兴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勇、洪余林、李聪林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郜大朋、宋战垒、王军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洪余林、李聪林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一审判决:
被告人郜大朋、宋战垒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军强、陈勇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陈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郜会干、洪余林、李聪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伍伶俐、周兴旺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熊俊联系被告人伍伶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0粒。伍伶俐遂找被告人周兴旺购进100克甲基苯丙胺,并与周兴旺共同从伍伶俐联系的毒品上线处购进2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公安人员将熊俊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8.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08克。
(二)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李益民转账给被告人伍伶俐,要求伍伶俐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用于吸食。同月9日,被告人伍伶俐携带毒品返回衡阳,途中,伍伶俐要李益民开车前往接取毒品。随后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李益民驾驶的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4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49克,从李益民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34克。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伶俐、周兴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益民、熊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伍伶俐、周兴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一审判决:
被告人伍伶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周兴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益民、熊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大会由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来清主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经伟代表市中院宣读了判决结果。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区居民及法院干警共200多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