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环保法》修订施行后,涉及环境污染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6月30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衡阳县某幼儿园诉衡阳县某陶瓷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原告衡阳县某幼儿园诉称,其于2010年在衡阳县某镇建园后开始招生,2013年某陶瓷公司在距该幼儿园不足20米的地方建设厂房并进行生产。该陶瓷公司自投产以来长期排放严重刺鼻的废气,导致周围树木枯死、河水浑浊。2014年被告某陶瓷公司曾被纳入湖南省对大气污染等问题较严重的企业名称。因被告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原告的招生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造成严重的生源流失。故原告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排放含有异味的废气。
而被告衡阳县某陶瓷公司辩称,2015年该公司已经通过了衡阳市环保局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且在被告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环保制度,生产废气都经环保设备处理,排放达标;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都在环保设施内循环处理,均不外排,无论是废气还是废水都未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此案在衡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便引起了该院的高度重视,特别选派了法律知识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该案在庭审时邀请了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
据了解,该案因案情复杂,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