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按照普通大众的理解都是依照车辆登记来确认的,就是说机动车登记在谁的名下,那么所有权就归属于谁。但如果自己买的车,因为某些原因而登记在他人名下,再去索要时却遭到拒绝怎么办呢?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谭某甲与谭某乙原本属雇佣关系,谭某甲雇佣谭某乙驾驶自己经营的一台货车。2015年2月,谭某甲花费近8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骏牌小型汽车。由于谭某甲不会开车,还一时大意未能对机动车登记制度进行了解,便误以为没有驾驶证不能将机动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后谭某甲与谭某乙两人经协商,将该车登记在谭某乙的名下,且为方便谭某乙为货车拖货,该车也暂时由谭某乙使用。之后谭某乙却拒绝归还该车,一直占用。无奈之下,谭某甲向衡阳县某派出所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谭某乙承认该车确实属于谭某甲,并将车辆归还,但谭某乙却一直拒绝配合谭某甲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此,谭某甲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将谭某乙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涉诉车辆的所有权归谭某甲所有,并判令谭某乙协助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的所有权属于动产物权,其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其仅仅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宜作为认定车辆归属的最终标准。在本案中,谭某甲出资购买涉案车辆,谭某乙亦经公安机关调解将车辆归还谭某甲。由此可见,谭某甲确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据此,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涉案车辆所有人为谭某甲,并判令谭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谭某甲办理车辆权属变更登记。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