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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法官巧断糊涂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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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晨光  发布时间:2017-07-07 09:28:08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往往是不会得到法官的认可的。可是,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却经常碰上一些缺少证据的“糊涂官司”。这时,就到了考验法官实际办案经验和丰富社会阅历的时候了。

  衡阳县的蒋某生前系退休干部,在其去世后,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未能及时停发其养老保险金,导致蒋某的养老保险金被人用存折领取。后经计算,共计向蒋某的养老保险账户多发放养老保险金77969元,且大部分被领取。为挽回损失,衡阳县某单位将蒋某妻子王某某及三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四人返还多发放的养老保险金7796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件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实。但原告衡阳县某单位却未向法庭证实蒋某三个子女实际继承了蒋某的遗产和支取了养老保险账户上的资金,且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实系何人取走蒋某养老保险金。但提供了证据证实每笔取款发生的详细时间和地址。而四被告均矢口否认冒领蒋某养老保险金一事。

  该案主审法官在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衡阳县某单位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蒋某三个子女实际占有了多发的养老保险金,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请求蒋某三个子女承担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被告王某某作为蒋某的遗孀,平时保管蒋某的养老金存折,尽管原告没有提供王某某在银行取款的直接证据,但从庭审时查明的被告王某某居住习惯,再结合被告三名子女的住址来看,与原告提供的蒋某养老保险账户取款的地址吻合,取款时间符合正常的取款习惯,可以认定蒋某养老保险账户的取款人就是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占有并使用多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而原告的工作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请求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衡阳县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衡阳县某单位77969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处理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法官能否对无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合理的推敲、认定。依据相关规定,法官有权依据已知的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进而判定待证事实是否属实。这一规定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规则是相符的,既在民事诉讼中并不需要证据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只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审查、比较。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就是主审法官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对案件事实进行的还原。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