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6年8月30日3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杨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耒阳市城北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与体育路交叉路口处时,遇被害人蒋某、陆某沿人行道横过马路,被告人黄某杨避让不及,将被害人蒋某、陆某撞伤,陆某的伤势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蒋某的伤势未作鉴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杨与被害人蒋某、陆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杨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属坦白,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